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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报告--卫辉化工

2025-03-05  来自: 卫辉市化工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:14
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《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》 (发改办气候[2016]57号,以下简称“57号文”)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《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(环办气候(2021)9号)》(环办气候函(2020)9号,以下简称“9号文”)、《绿色工厂评价通则》(GBT36132--2018)的要求。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(核查机构名称)受卫辉市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,对卫辉市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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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《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》 (发改办气候[2016]57号,以下简称“57号文”)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《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(环办气候(2021)9号)》(环办气候函(2020)9号,以下简称“9号文”)、《绿色工厂评价通则》(GBT36132--2018)的要求。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(核查机构名称)受卫辉市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,对卫辉市化工有限公司2024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进行核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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